在媒抗上又發掘到好文,與各位分享
這位綠營的 SIYAC 讓我覺得我以前在SCT的把戲簡直是兒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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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16/2008 03:07
二七五八號決議文決定了什麼? (政治時事)
siyac
近幾年來,傳統獨派及陳水扁政府都常說:聯合國二七五八號決議文只說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是中國唯一合法代表,驅逐蔣介石代表在聯合國佔據的中國席位,並沒說台灣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一部分。這種說法有待商榷。
1949年中國的北京共產黨政權成立,但原來的蔣介石政權仍然殘存不滅,最後退據台灣。北京政府成立的同時,也將中國的國號全稱改為「中華人民共和國」,而退據台灣的蔣介石政權,則仍舊以「中華民國」作為中國的國號全稱。
「中華人民共和國」和「中華民國」只是台灣海峽兩岸對國號全稱的不同說法,不表示台灣海峽兩岸有兩個國家(北京共產黨政權不曾說要從中國分離獨立,造成兩個中國)。換言之,「中華人民共和國」和「中華民國」所指的是同一個國家──中國。
北京政府和台北政府(或稱:大陸政府和台灣政府、共產黨政府和國民黨政府、毛澤東政府和蔣介石政府、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和中華民國政府)是台灣海峽兩岸的兩個中國政府。
因為一個中國有兩個政府,所以聯合國從北京政府成立後的第一次大會(1950年)開始,就有了中國代表權的問題──中國的兩個政府在爭唯一的中國席位的問題。
1950年至1971年這二十一年間,聯合國一直都在討論:來自台灣政府的代表可以一直坐在中國的席位上,還是應由來自大陸政府的代表取代。在討論期間,從來沒有一個國家質疑,台灣政府的代表所從出的台灣不是中國的領土。
如果台灣不是中國的領土,1950年至1971年之間,台灣政府有資格派代表坐在聯合國大會的中國席位上,甚至安理會常任理事國的中國席位上嗎?當然沒有。換言之,台灣政府的代表和大陸政府代表爭聯合國席位,必須以台灣是中國的領土為前提。如台灣不是中國的領土,台灣政府就沒有資格派代表到聯合國,聯合國就沒有中國代表權的問題。
聯合國二七五八號決議文,從字面上,雖然沒有說「台灣是中國(中華民國或中華人民共和國)的一部分(或一省)」,但如前所述,台灣屬於中國的領土是中國代表權問題的前提,
這個決議文決定了中國代表權屬於在大陸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當然也認定台灣屬於中國的領土。這和在請求返還所有物的民事訴訟中,原告對標的物擁有所有權是請求返還所有物的前提,法院判決原告的請求有理由(勝訴),就表示也一併認定原告對標的物擁有所有權一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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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20/2008 04:47
笨蛋,關鍵在宣佈獨立 (政治時事)
傳統的國家論認為人民、領土、政府及主權四項是國家的要素。這種說法有三個缺點。
第一,這種說法使人誤認四項要素處於平等地位。其實不然。它們是有層次之別的。人民、領土及政府是基本要素或第一層要素,主權是第二層的、衍生的東西。具備了人民、領土及政府,但欠缺主權的情形會發生。不過,絕對不會發生已具備了主權,但欠缺人民、領土或政府的情形。
第二,凡國家必有主權;凡有主權必是國家。主權與國家,如影隨形。主權與其說是國家的要素,不如說是國家的現象或性質,就如同我們可說影子是身體的現象,不宜說影子是身體的要素。我們可說綠色是的樹葉的性質,不宜說綠色是的樹葉的要素一樣。
第三,這種說法是對一個已經成立的國家加以靜態分析的結果。它就像一張靜止的圖片,不是動畫。但國家形成的過程,尤其以分離獨立的方式形成新國家的情形,是動態的,就像細胞分裂,由一個變成兩個一樣。細胞由一個分裂成兩個,從外觀就可辨別。但國家由一個分裂成兩個,有時從外觀很難辨別,須再從主觀面或心理面去分析才能週全。
因此,與其靜態地析國家有哪些「要素」,不如動態分析一個政治實體要具備哪些「要件」才能成為國家。
人民、領土、政府及事實上獨立(de facto independence)的狀態,這四項屬於獨立建國的客觀要件或事實上要件。僅僅具備這四項也只是擁有所謂「事實上主權(de facto sovereignty)」的政治實體或地方割據勢力而已,尚不足以成為正式的國家,充其量只能稱為事實上國家(de facto state)。
請注意,事實上獨立的狀態雖是獨立建國的客觀要件或事實上要件。但主權則不是。主權是獨立建國的法律效果或法律現象,不是要件,更不是傳統所謂的「要素」。
關於事實上國家,例如1917年中國的孫中山領導的軍政府所控制的南方地區、1996年阿富汗塔利班神學士執政後由北方聯盟所控制的北方地區、1999年戰爭結束以後事實上(de facto)脫離塞爾維亞由聯合國保護的科索沃地區等。
事實上國家與正式的國家有何差別?曰:事實上國家欠缺獨立建國的主觀要件或法理上要件。換言之,「事實上國家」要成為正式的國家必須另外具備獨立建國的主觀要件或法理上要件。
獨立建國的主觀要件或法理上要件是什麼?曰:宣佈獨立也。
具備客觀要件的事實上國家,不宣佈獨立,就無從取得主權,成為國家。也就是說,須同時具備客觀要件(或事實上要件)及主觀要件(或法理上要件),才算國家。
所謂宣佈獨立是指人民在事實上獨立的客觀基礎上,為了進一步達到法理上獨立(de jure independence)的目的,由掌權者代表人民行使自決權(一種國際法上的形成權),以取得主權,變成國家的一種國際法上的法律行為(juristic act, Rechtsgeschäft, acte juridique)。
宣佈獨立的法律行為以意思表示(Willenserklärung, déclaration de volonté)為核心。所謂「意思表示」就是將獨立建國的意思對外表示出來。
必須宣佈獨立才能使事實上獨立進一步取得法理上獨立,變成正式的獨立,也才能使事實上國家進一步取得法律上的主體性,變成正式的國家。
1917年中國的孫中山領導的軍政府所控制的南方地區、1996年阿富汗塔利班神學士執政後北方聯盟所控制的北方地區、1999年戰爭結束以後事實上脫離塞爾維亞由聯合國保護的科索沃地區等,都因欠缺分離獨立的意思表示,因此不是國家。
就台海兩岸的情況而言,前任總管李登輝曾說「兩岸是特殊的國與國關係」,但又一再否認這是「兩國論」。現任總管陳水扁一下子說不宣佈台灣獨立,好似認台灣尚未獨立,一下子又說台灣已經是國家,不必宣佈獨立。台灣是否已獨立?台灣海峽兩岸是否有兩國?李前總管和陳總管都說得前後矛盾,一般人更是霧煞煞。
其實,目前在台灣的「中華民國」體制是國共內戰結果,共產黨於1949年成立北京新政府建立之後,落跑到台灣,割據一方的中國舊政府的殘餘勢力。
台灣事實上獨立於中國大陸外,自立自主,有土地,有人民,也有政府組織。
台灣政府的行政、立法、司法體系運作自如。台灣人民不曾向北京政府繳稅,中國大陸的軍隊也未駐防台灣。但在台灣的「中華民國」體制的政府不曾想要進一步於法理上脫離中國,也從來不曾做出於法理上脫離中國的宣佈獨立的手續。
因此,在台灣的所謂「中華民國」體制也只是「事實上國家」而已,欠缺分離獨立的意思表示,因此還不算是獨立於大中國之外的另一個國家。這就像受虐待的妻子雖離家在外自謀生活多年,但尚未與丈夫辦妥離婚手續,不算是獨身一樣。
台灣要完成宣佈獨立的法律手續才算國家。否則
台灣(中華民區)雖然事實上獨立自主,但法理上還是中國的一部分。
備受國際學界尊重的英國劍橋大學國際法學者克洛福(James Crawford)教授,發表一本增修版的新書《國際法下國家的成立》(The Creation of States in International Law)。書中說:「因為
台灣的政府從來沒有對外明確表示,台灣是一個有別於中華人民共和國的獨立國家,造成世界各國也普遍不承認台灣是一個主權獨立的國家,所以台灣並不是一個國家。」美國外交關係法律彙編(The Restatement (Third) of the Foreign Relations Law of the United States)也說:「台灣如果不自己為獨立的宣告,根本無法合乎國家的要件。」
宣佈獨立才是台灣獨立建國的關鍵。至於
台灣內部民主化(包括國會全面普選、總管民選)、正名、制憲、公投、申請加入聯合國、爭取外國的承認(政府承認或國家承認)等都只是先行或後續的次要措施,不是獨立建國的關鍵,更不是獨立建國的要件。
傳統獨派迷迷糊糊,搞東搞西,走了很多冤枉路,到現在還搞不清楚方向在哪裡。套用前美國總統柯林頓的經典名言「笨蛋,問題在經濟!」,我要不客氣地對傳統獨派說:「笨蛋,關鍵在宣佈獨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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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16/2008 01:40
中華民國體制 (政治時事)
中國政府是以盟軍的身份來台, 不過在舊金山合約生效之後繼續滯台, 台灣人民並不反對, 其他國家也無異議, 根據國際法時效原則歸屬中國.
228大屠殺事件並不代表台灣人民反對中國統治的合法性, 台灣人民反對的是貪官汙吏以及差別待遇.
國民黨政府在這二十年來經過民主化運動,在台灣人民參政,以選票一票一票直接選出中央民意代表,甚至總管, 當然是代表台灣人民接受中華民國體制, 因透過投票表達意志接受中華民國體制.
台灣並非完全獨立: 目前只有事實上的獨立(de facto): 有事實但不合法(de jure), 並非國家.
政治實體必須具備事實和法理獨立, 才是國家.
因目前中華民國為中國叛亂政府,台灣受其統治, 即為中國叛亂地區, 是事實上的地方政府.
主權的主體是國家。只有國家才可以擁有主權(國家主權),也才有支配其客體領土之權(領土主權)。人民不可以擁有主權(國家主權),故沒有支配其客體領土之權(領土主權)。這和國內法上的一種情形相同。那就是:只有公司才具有法人人格,也才有支配其土地等資產之權。股東不具有法人人格,故沒有支配土地等資產之權。因此,台灣人民不可以作為「台灣」這塊的領土的權利主體。
可能有人會反問:不是常聽人說「國民主權」一詞嗎?這不是指國家主權屬於國民全體嗎?怎麼說人民不可以擁有主權(國家主權),也沒有支配其客體領土之權(領土主權)呢?
所謂「國民主權」,是在講主權在國家內部關係上,最終由誰掌握的問題(政體型態的問題)。如果由國民掌握,就是「國民主權」。例如由中華民國憲法第2條規定:「中華民國之主權屬於國民全體」,可以看出中華民國是採行國民主權的國家。如果由君主掌握,就是「君主主權」。至於前述的「國家主權」、「領土主權」則是講主權在對外國的關係上,是一個整體或僅特指某一塊領土而言的問題。
不管國民主權的國家或君主主權的國家,在對外國的關係上,「國家主權」及「領土主權」的擁有者都是國家本身,不是國民或君主。因此,
「國民主權」是在講主權對內的歸屬,不是在講主權對外的歸屬,不可誤解成國民全體可對外擁有國家主權或某塊領土的領土主權。
再者,先要有國家,才有「國民主權」。沒有國家,哪有國民?哪有主權?又哪有國民主權?因此,「國民主權」的概念不適合使用於尚未建國的人民之上。台灣要成為國家,才可說「台灣的主權歸屬台灣人民」。
日本於舊金山和約中放棄台灣的主權之後,台灣人民有建立自己的國家嗎?沒有。因此,台灣沒有國家主權。至於台灣的領土主權不管歸屬哪一個國家,或不歸屬任何國家而為無主地,都不可以說歸屬台灣人民。
如果在國家建立前,人民擁有自己決定自己命運的權利,這個權利不可以稱為「主權」,也不以稱為「國民主權」,應該叫做「人民自決權」。
台灣在建國之前,台灣人民擁有的是人民自決權,不是主權。很多傳統獨派將人民自決權與(國民)主權,混為一談,不知所云。
台灣人民何時擁有自決權?日本於舊金山和約中放棄台灣的主權之時嗎?不是。台灣人民的自決權自古就有了。時間可溯至明鄭時代。只是台灣人民一直行使自決權來擁護外來政權,而不曾用來建立自己的國家罷了。
總之,所謂「日本放棄台灣的主權」是指日本放棄台灣的領土主權,而台灣的領土主權在台灣建國之前,不可以屬於台灣人民。屬於台灣人民的,只有自決權,但台灣人民一直不曾用來建國。